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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再審案件的審理有哪些不同的規定?

今日起,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生效,這部法律的壹系列重大修改直擊“上訴難”、“執行難”。天寧法院的法官們從自己的角度解讀了這部新法的十大亮點。

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具體理由。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再審的五種理由。現在將這五項理由具體化為13項並增加壹項,使事項更加具體化,其中明確列有“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壹項。

明確了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應當延長。原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當事人應當申請再審。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與內務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壹些再審事由是兩年後才發現的,需要作出適當規定,根據特殊情況延長再審申請期限。

明確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規定再審的審查期限。關於申請再審,這次修改明確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次申訴和重復申訴,又保證了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案件。修正案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得到加強。原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在四種情況下提出抗訴。這次修改專門將四種情況分為13項,另加壹條規定。同時明確,人民法院自收到檢察院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

增加了“立即執行”的制度。根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執行人應當自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之日起,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在實踐中,執行通知給被執行人提供了逃避債務的機會。所以這次增加了壹條規定,即“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增加了財產申報制度。現實生活中,有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卻故意拖延執行。這壹修正案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提供虛假報告或者拒絕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拘留,保障執行。

增加了執行聯動機制。這個修正案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單位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人民法院還可以在征信系統中記錄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同時可以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人的信息。

增加了對不履行判決和裁定的罰款數額。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對個人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現在規定對個人罰款提高到1萬元以下,對單位罰款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增加了執行異議制度。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督促人民法院盡快監督執行。此外,增加了變更執行法院的制度。針對當前執行活動中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賦予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的權利。對於個別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或者決定由其他法院執行。

申請執行期已延長。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如果雙方都是法人,規定為半年。涉及個人的,執行期壹年,執行期很短。這使得被執行死刑的人很幸運。只要拖過這個期限,財產就不會被執行。這壹次,執行期延長了。《決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適用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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