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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200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

為了加強本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圖書館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促進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制定本辦法。第2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政府舉辦,向公眾開放,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圖書資料的非營利性文化機構,包括市級圖書館、區(縣)圖書館和街道(鄉鎮)圖書館。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設立、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主管部門和協調部門)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簡稱市文化局)對全市公共圖書館實施統壹管理。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計劃、人事、物價、建設、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房產、土地和郵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辦法。第五條(設立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人口分布和圖書館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本轄區內各級公共圖書館的建設。

公共圖書館按行政區域分層次設置。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獨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體系;沒有獨立少年兒童圖書館的地方,應當在公共圖書館開設少年兒童圖書館。第六條(管理原則)

本市公共圖書館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管理的原則。第二章設置第七條(設計方案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圖書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將圖書館設計方案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壹)市、區(縣)圖書館的設計方案應報市文化局備案;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八條(建築面積)

區(縣)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建築面積應達到100平方米。

市圖書館的建築面積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第九條(閱讀座位)

區(縣)圖書館總閱覽座位數與本區(縣)街道(鄉鎮)圖書館總閱覽座位數之和應達到本區(縣)總人口的2 ‰。

區(縣)圖書館的閱讀座位應達到500個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的閱讀座位應達到50個以上。第十條(布局要求)

公共圖書館分為閱覽室、藏書室、辦公室和其他房間。

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設圖書、報紙、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閱覽室。第十壹條(設立登記)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市文化局辦理登記手續;街道(鄉鎮)圖書館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12條(改變對使用公共圖書館的限制)

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和藏書倉庫必須嚴格管理和保護,不得隨意占用。確需占用公共圖書館閱覽室或者館藏倉庫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市、區(縣)圖書館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二)街道(鄉鎮)圖書館向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禁止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第十三條(終止和變更)

公共圖書館的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名稱,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館址、名稱的公共圖書館,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合並、分立、撤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第三章書刊收藏第十四條(收藏數量)

區(縣)圖書館書刊藏書量應達到50萬冊以上;街道(鄉鎮)圖書館書刊藏書量應達到10000冊以上。

市圖書館收藏書刊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征收重點)

市圖書館重點收藏專利文獻、標準文獻、本市地方文獻以及國內出版社、報紙、雜誌等出版單位出版的報紙、叢書、多卷書和國外主要出版物;

區(縣)圖書館重點收藏本區(縣)地方文獻和本市出版社、報紙、雜誌等出版單位的主要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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