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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技術學校的標準

勞動人事部關於頒發《技工學校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1986年4月2日勞人培[1986]9號)

為了保證技工學校教學和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央有關機構改革、緊縮人員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合理使用人員的指導精神,必須加強對技工學校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管理。為此,特制定《技工學校設置標準和人員編制暫行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的情況組織實施。

附:技工學校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標準暫行規定(1986年4月2日)

為了加強技工學校的建設,提高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保證教學和其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央關於精簡機構、緊縮人員編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員的指示,現將技工學校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壹.機構設置

1,技工學校的機構壹般可以設置校辦、教務處、政工處、總務處和實習工廠(場、店)。實習工廠規模大,生產經營中財務管理任務重的學校,可以增設財務部門。

2、技工學校各級領導機構的數量,根據學校的規模,確定壹名校長,副校長壹至二人,其中專職黨委(總支、支部)、副書記、* *三至五人。每個部室壹般設壹至二名副主任,任務較重的部室可增加壹名副主任。

二、編制標準

(1)教學人員是指文化理論課教師、生產實踐課教師,以及以教學工作為主兼為黨政工作的人員;2、“技工學校教職員工”包括以下各類人員:

(2)助教指實驗技術人員、圖書管理員等。

(3)行政人員是指黨、政、工、團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各級職能機構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4)地勤人員是指從事後勤工作的技術工人、司機、炊事員、辦公室人員。

“實習工廠(場、店)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熟練工人和其他輔助工人。

三、主管部門和學校應根據事業發展規劃,重新核定各學校的規模,並按照現行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認真進行調整和整頓。

四、學校在具體安排人員時,在不超過編制總額的前提下,應根據需要和規定的比例保證專任教師和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應嚴格控制,兩類人員之和不得超過教職工總數的35%。對少數民族地區、遠郊、單獨組織教職工生活用品供應的學校和有集體福利設施的學校,可適當增加人員編制,但壹般不得超過教職工編制總數的5 ~ 10%。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實習廠(場、店)增加人員的工資和其他費用,應從生產收入中支付。

五、部分技工學校設置特殊工種(專業),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人員編制,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編制部門確定。

六、技工學校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由學校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原則審批,報當地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七、要積極做好編外人員的安置工作。對於有超編人員的學校,主管部門要督促和協助學校制定減少超編人員的計劃和具體安置措施。

八、本暫行規定自壹九八六年五月壹日起實行。1961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頒發的《技工學校人員編制標準(草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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