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芻議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任部發〔2006〕5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改革原則
(1)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壹步理順工資關系,合理拉大不同崗位、不同等級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與等級相結合,增強等級的激勵功能,實行等級與工資適當掛鉤。
(3)完善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薪酬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督檢查,有效控制地區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二、實施範圍
本意見實施範圍為2006年7月1日登記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繼續留任的除外)。
第三,實行等級工資制
納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除地面工作人員外,已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並取得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壹)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由現行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調整為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取消基本工資、工齡工資。
工作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工作職責的大小。壹個崗位對應壹個工資標準,同等崗位級別的領導崗位和非領導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表1)。公務員根據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等級工資。主要反映公務員的工作業績和資歷。公務員級別由現行的15調整為27級,取消現行級別。每個工作級別對應幾個級別(表3),每個級別又有幾個工資等級(表2)。公務員根據其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職級和工資等級,並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