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郵件中郵寄或者攜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7)各種貨幣;
(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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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業務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因國家安全或者刑事偵查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檢查、扣押有關郵件,並可以要求郵政企業提供有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情況。郵政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為相關信息保密。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擾亂郵政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二)阻撓郵政企業工作人員投遞郵件的;
(三)非法攔截、強行登乘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的;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稱或者郵政專用標誌;
(五)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