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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方法

壹、《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的背景和目的;院前醫療急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提供者。院前醫療急救在滿足人們日常醫療急救需求、應對非典和幾次嚴重地震災害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是壹個災害事故頻發的國家,地震、洪水、火災頻發,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位居世界前列。同時,人民群眾日常醫療需求也對院前醫療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然而,近年來的壹些院前醫療急救事件反映出,我國院前醫療急救在硬件、軟件和管理等方面與人民群眾的需求存在差距,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應對突發事件的日常醫療急救和醫療救援能力。目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存在管理不規範、人員不足、經費不足等問題。為了進壹步規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有必要出臺本辦法。第二,原則是加強行業管理。《辦法》主要從行業管理的角度,對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設置、執業行為、網絡建設、監督管理等進行規範和推進。二是註重規劃。明確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劃和實施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同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應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規劃。三是因地制宜。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復雜,院前醫療急救發展不平衡,有些標準不宜“壹刀切”。因此,《辦法》要求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相關工作要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建設和救護裝備標準。四是加強監管。針對存在的擅自使用“120”或其他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擅自使用“黑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因費用原因影響救治等問題,依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了《辦法》。三。《辦法》主要內容《辦法》共分六章,共***41條。分別是:總則、機構設置、執業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院前醫療急救的定義。《辦法》中的院前醫療急救,是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中心(站)和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壹指揮調度,在醫療機構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途中急救和監護為主要內容,在患者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之前的醫療活動。(2)院前醫療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屬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則,統壹組織實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院前醫療急救滿足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的需要。(3)建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為統籌和充分利用有限的區域性院前醫療急救資源,避免或減少院內二次調度,縮短呼叫響應時間,提高急救效率,《辦法》要求建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院前醫療急救網絡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急診半徑和呼叫響應時間確定醫院* * *組成網絡。有條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急救中心所屬的急救站組成網絡,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醫院組成網絡。(4)關於醫療護理人員。目前,我國主要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是醫務人員。但由於院前醫療急救投入不足,院前醫療急救任務重、風險高、收入低,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緊缺、急需。為緩解人員不足,借鑒國際經驗,《辦法》規定了醫療救助人員的相關內容。醫療救護員是對現行醫療專業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重要補充,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四批新職業描述的定義,運用救護知識和技能對各種突發事件、事故、創傷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現場初步應急救援。(五)關於院前醫療急救電話號碼。“120”是原衛生部、信息產業部2004年確定的唯壹院前醫療急救專項服務呼叫號碼。為提高效率,避免資源浪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急救中心(站)配備‘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各地各單位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他現有號碼進行規範整頓,統壹使用“120”作為當地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六)進壹步明確執業規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操作規範和診療指南。醫生、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應當經設區的市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緊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願的原則,將患者轉送醫療機構救治。同時,《辦法》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的“幾個嚴禁”:壹是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以急救中心(站)的名義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二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三是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四是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不得使用救護車進行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五是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七)其他內容。《辦法》還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的相關法律責任。根據補充規定,本辦法所稱救護車,是指符合國家救護車行業標準,用於院前醫療急救的專用車輛。在突發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不適用本辦法。第四,這些措施可以對緩解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的短缺起到積極的作用。為緩解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短缺,《辦法》在多方面做出規定。壹是將醫療救護員納入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規定醫療救護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可以輔助醫療救護工作。二是規定對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在技術職務評聘、考核、聘任等方面給予適當優待。三是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院前醫療急救滿足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的需要。但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才短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財政投入、技術職稱、福利待遇等。,涉及很多部門。要從根本上緩解專業人才短缺,需要多部門合作,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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