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圖書館 - 圖書出版者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對作品進行修改或者刪節。

圖書出版者可以不經作者許可,對作品進行修改或者刪節。

本文論述了圖書出版中涉及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很多人認為除了作者,圖書出版商也有修改作品的權利,我認為這是壹種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壹款賦予著作權人十七項權利,其中第三項是修改權,第四項是保護作品完整權。對於圖書出版者修改作品,該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修改、刪節其作品。”也就是說,根據法律的硬性規定,圖書出版者和作者不在壹個平臺上,未經作者許可,圖書出版者無權對作品進行修改或刪節。

然而,圖書出版商有時會擅自修改或刪節作品,甚至構成對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如某北京* * *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某天津出版社,在出版國內某科研院所研究員陳某青的《闡釋學叢書》時,未經青許可,將前言、前言、後記全部刪除,青訴至法院侵犯作品完整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智敏終字第811號判決書認定,刪除總序、序跋構成對涉案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發表作品時,原則上必須尊重作品的全貌。如果這個時候修改作品,作者的表達自由就會受到損害,因為作者有權利用自己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思想。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就是保護作品的內容、觀點和形式不受歪曲和篡改,其基礎是對作者人格和作品本身的尊重。法院指出,三本書的序言和序跋是涉案作品學術理論的提煉和升華,體現了作者在涉案作品中想要突出的系統觀點,是涉案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綜上,法院認為,甲京* * *享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甲津出版社未經上訴人青許可,擅自使用涉案圖書中的總序及三本書的序跋,使上訴人青的學術思想未能完整、準確、系統地呈現於公眾面前,構成對涉案作品的實質性修改,改變了涉案作品的內容、觀點和形式。

筆者認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不僅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的精神,也符合客觀事實。任何作品的序言和後記,無論是文學的、學術的還是其他的,都是為這部作品而寫的,都與這部作品有關,都是這部作品的有機組成部分。即使是翻譯作品也不例外。譯文脫胎於原文,但又獨立於原文,體現了譯者對原文的理解,是原文功能在另壹種語言中的再現。譯文屬於譯者,原文屬於作者,這是兩碼事。譯者和作者是各自作品的著作權人。譯者的序言和後記往往會談到翻譯作品的特點、思想、文學價值和社會影響,也有作者介紹譯者的翻譯觀和翻譯過程。刪除翻譯作品的序言和後記,與刪除原作的序言和後記壹樣,侵犯了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筆者也看過《小學暑假作業》的序言。如果發表,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刪除其前言也涉嫌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圖書出版者的工作是編輯、出版、發行,可以自主修改錯別字、病句,刪除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內容。這種修改和刪除並不違反法律,也是合理的。另外,如果圖書出版商認為有需要修改或刪除的地方,可以向作者提出建議,與作者協商。但最終的修改和刪除必須經過作者的同意。作品畢竟是屬於著作權人的,體現了著作權人的想法,著作權法的硬性規定必須遵守。協商不成,圖書出版者堅持己見的,可以拒絕出版著作權人的作品。如果合同已經簽訂,這種拒絕將構成違約,但不侵犯著作權人保護作品完整權。

當然,雖然圖書出版者無權擅自修改或刪除作品,但作者提出修改作品的建議,應當歡迎並認真考慮是否采納。需要註意的是,再聰明的人也是有長遠考慮的。在法律的框架下,互相尊重才會有愉快的合作,保證作品的出版質量。

  • 上一篇:雷鋒海報背景-學雷鋒大學主題活動方案
  • 下一篇:適合11歲兒童看的英文漫畫書?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