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局系統文化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推進文化體制和機制改革;組織文化科技的研究、應用和開發,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三)制定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和協調文化產業發展。
(四)管理全市文化藝術事業,指導文化藝術作品的創作和生產,培育具有代表性、示範性和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促進各種藝術的發展;管理城市的主要文化活動。
(五)推進文化領域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和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
(六)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文化、圖書館、文化館(站、室),協調全市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各項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和發展。
(七)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文物和博物館(紀念館)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博物館(紀念館)的業務工作和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全市博物館、紀念館的建設和事業發展。
(八)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文物考古工作;負責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管理。
(九)制定文物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研究文物市場發展趨勢,組織實施文物市場執法;依法負責全市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管,指導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負責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的經營許可管理。
(十)制定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傳承。
(十壹)負責動漫和網絡遊戲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展示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和協調動漫和網絡遊戲產業發展。
(十二)歸口管理全市對外和港澳臺文化交流工作,制定和實施對外和港澳臺文化交流計劃,指導對外和港澳臺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