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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關於發布《船舶調度指揮規則》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確保我船舶在海上航行的安全,我局船舶管理指揮部門對航行在大洋、近海、沿海和港口的船舶,在開航前進行嚴格的航行準備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二條開航前最後準備檢查是在每季度各類船舶進行例行綜合安全檢查和船舶自檢的基礎上,由上級領導、安全管理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的檢查組登船檢查,確認船舶是否符合開航安全技術條件,是否有各項保障措施。第三條我局船舶戰備檢查分兩級組織:先由船領導和調查組組織自檢,再由分局或大隊組織復檢認可。由局方直接指揮的船舶適航檢查,由分局組織(局方根據需要派員參加)進行最終審定,然後報局方審批。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是全國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船舶和航空器調度指揮中心航行安全監督部是局機關船舶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我局各類船舶在各港口執行任務時,應尊重沿海港務監督機構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的安全檢查。第五條本規定根據國家標準《船舶安全航行技術要求》(GB 6551-86)、《國家海洋局船舶規則》和《國家海洋局船舶調度指揮規則》,滿足《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船無線電規則》和我國《海船導航設備規則》的相關要求,制定。第六條我局各類船舶未經航行準備檢查和航行安全監督部門及其上級船舶調度指揮機構報告批準,不得離港和啟航。第七條船舶應當根據航行計劃任務書的要求,上報航行作業實施計劃,同時上報自檢後填寫的《船舶設備開航前安全檢查表》,作為上級批準航行計劃的依據之壹。第二章船舶指揮基本規定第八條分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分成甲板、輪機、調查(含氣象)、公共安全四個專業組,在開航前壹周內對船舶進行全面深入的檢查,並負責檢查結果的審定。凡由大隊下達的短期、近岸和臨時性任務,由大隊負責審批,並報分局備案。第九條。航行準備檢查小組的人員組成和人數由分局根據船舶情況和任務內容決定。第十條船舶進行海上準備檢查時,檢查組應首先認真聽取船舶和組長的自檢報告。然後,按專業、科室檢查,必要時檢測、復檢。並如實填寫檢查結果並簽字以示負責。如有必要進行動態檢查,可要求船舶的啟動設備進行檢查。對海上作業時間長、航程和海域復雜、首次入廠修理的船舶,應組織專業試航,進行動態檢查。第十壹條檢查組負責人在匯總各專業組檢查結果的基礎上,經集體討論、統壹思想,確認航行準備檢查報告結論,報分局或分局批準。第三章指揮工作制度第十二條檢查發現問題的,檢查組可以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在設備出現故障和隱患的情況下,必須在開航前限期修復、消除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在人事證件、資料等問題上要限期調配,絕對不允許無證出海。檢查中,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如實反映設備情況和技術性能。如有必要,檢查小組應進行詳細的測試和驗證,以確認船舶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第十三條甲板部檢查的主要內容

(壹)船舶各種證書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符合各項要求的情況。

(二)航海圖書資料的完整性和正確性。

(三)航標、備品、備件和工具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信號設備及其零部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符合性。

(五)救生設備及其備件、工具和附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熟練程度。

(6)引航員的舷梯、舷梯、艙口蓋和水密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七)消防設備和器材的完好性、性能和配置位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航海部門的各種表格、書籍、資料是否齊全,記錄是否正確。

(九)各類人員的安全制度、調配和職責。

(十)通信、保密、導航和定位設備是否按要求配置、性能和可靠性。

(十壹)航行控制和系泊設備以及錨機、舵機、甲板機械設備和廚房設備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12)甲板固定繩、把手繩和存放在甲板上的物品的固定,船體結構的腐蝕和艙室的安全。

(十三)積載和穩性處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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