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建築* * *用部位,是指依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由單幢房屋內的業主或者單幢房屋內的業主以及與其結構相連接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壹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和室外墻體、門廳、樓梯等。本辦法所稱* *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與相關非住宅業主* *用的附屬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水池、水井、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以及* * *用房內使用的設施設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住宅建築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未出售的商品房、非住宅房屋或者公有住房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按照未出售的商品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