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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正版圖書的處罰如何確定?

2001 4月18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70。《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1。個人。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件以上,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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