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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修訂保密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發送、接收、傳輸、使用、復制、保存、維護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存放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保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或者摘抄;發送、接收、傳輸和執行時,應指定人員負責,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和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密級實行不同等級的保護。

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保密信息系統應按規定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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