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擴展數據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零售區新辦公室所需材料:
1,《名稱核準通知書》或《許可證》原件(針對新增企業)?。
2.驗資報告。
3.房產證復印件。
4.租賃協議。
5.公司章程。
6、法人初級職稱圖書出版者證書。
7.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8.附加企業需要提供公章。
9.公司座機,手機和郵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2016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