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的永久檔案實行壹級、二級、三級管理,具體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館制定。
第四條經國家檔案局同意,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各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第十四條由於文物、圖書資料也是檔案,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交換復制品、副本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