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出版圖書的報酬。
第三十壹條圖書出版者按照合同約定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和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出版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後,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期刊社通知刊登的,可以將同壹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除非雙方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