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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丟失了圖書館的書,我該怎麽辦?

如果妳丟失了圖書館的書,妳應該賠償與原書相同版本的書。同壹本書不能賠償的,按照圖書館相關規定賠償。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圖書館的規定,讀者丟失圖書文獻,原則上應賠償與原書版本相同的圖書。同壹本書不能賠償的,按下列標準賠償:

1.單卷文獻丟失,十年內出版的,按定價的兩倍賠償;十年前出版的圖書按定價的3倍賠償,其中1985之前出版的圖書按原定價的30倍賠償。

2.多卷文獻丟失其中壹卷的,原則上按全套文獻總價賠償,其余圖書由圖書館保管。如果這套書中每本書都有單獨的isbn號和價格,也可以按照單本書的價格補償。

3.當讀者在遺失圖書賠償後30天內找到原書時,可將圖書歸還圖書館,憑原賠償憑證歸還賠償,超過30天不予歸還。

4.集體借閱圖書參照此補償辦法。

擴展數據:

對於任何汙損(包括塗抹、批註、撕頁等)的圖書,要求讀者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還是丟了。

讀者發現文件資料汙損或缺頁時,應向工作人員說明並加蓋汙損印章,明確責任。歸還文件時,如發現有明顯汙損跡象的書籍,但內容完整,不影響閱讀的,酌情按書價的20%-50%賠償。原書不會還給讀者本人。文件嚴重汙損,不能再次借閱的,按遺失文件處理。

鄭州圖書館——圖書文獻汙損丟失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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