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在公共場所設置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下達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衛生防疫機構對所管轄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擴展數據:
公共場所衛生的相關要求:
1.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履行職責,依法辦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對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關於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
3.公共* * *場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定期對其經營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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