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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圖書館拿走了我的書。

說起法律,西方有句諺語:“法律不管雞毛蒜皮的事。”妳沒有必要在法律層面討論這個事情。畢竟是很小的事情。

如果非要嚴肅的話,那就是分析圖書館的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恰當。從常識上講,圖書館是公共場所,壹般的公共物品是不允許存放在那裏的。如果圖書館工作人員在閉館期間打掃衛生時發現了遺留在現場的書籍,不能說是違法的,因為圖書館沒有法律義務,但可能是適當的。

另外,妳說有專門的地方讓妳放書。是妳同意的還是圖書館明確提供的?不過不管是哪種情況,圖書館都已經公開公告清理了,妳應該知道但不知道。圖書館認為沒有被拿走的書是廢棄的,是合理的,對其進行處理不僅合法,而且合理。

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是好的,但是妳把財產放在公示場合,說明妳在維護自己的財產權上偷懶,或者是有意拋棄,被告知應該拿走而不是拿走,這就讓別人認為妳拋棄了自己的財產。這件事的責任主要在於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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