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2012)第3.3.3條規定,無障礙入口的輪椅坡道和平坡入口坡度應符合下列要求:①平坡入口地面坡度不應大於1∶20,場地條件較好時不應大於1∶30;(2)同時設置臺階和輪椅坡道出入口,輪椅坡道坡度應符合本規範第3.4節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新規範,標題“平頂式入口”改為“平坡式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