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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經批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古代文物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鄰重要倉庫或者危險品倉庫;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毗鄰或者依附於其他建築物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和住宅樓的安全出口應分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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