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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中是否應該標明文獻的作者?

需要標註。

引用政府文件和組織文件的格式應為“技術標準”或“報告”。

技術標準的格式:[序號]標準代碼,標準名稱。出版地點:出版商,出版年份。

報告格式:[序號]作者。文檔標題[R]。報告地點:報告組織者,年份。

註意事項:

參考文獻可以使用以下指定符號:“:”表示書名、書名說明、出版者、生產者、頁碼;“,”用於連續發表文獻的下列負責人、發表年份、生產年份、專利文獻類型、專利國別、卷號、零件號、原始文獻標題;

對於序號、序列號和隨後的“在原始文件中的位置”項目;“()”用於限定符、報紙發行號、零件號、版號、生產者、出版年份;“[]”用於標識文件類型和作者所寫的描述內容;"?"除上述項目外,其他所有描述項目後都有“?”號碼。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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