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圖書:賠償率按圖書出版時間計算。五年以內(含五年)的,按圖書原價的3倍賠償;六至十年(含十年)的,按圖書原價的5倍賠償;十壹至十五年(含十五年)按圖書原價的8倍補償;十五年至二十年(含二十年)的補償為原賬面價格的10倍;超過二十壹年的圖書,按二十倍賠償;
2.珍貴書籍:根據具體情況評估賠償;
3.多卷書全套:套內任何壹本書丟失,按全套價格和出版時間計算賠償率,賠償後讀者不得索要其他未丟失的書;
4.丟失的期刊和報紙:當年出版的期刊按年度定價賠償;裝訂期刊按出版價格和出版時間處理,參照圖書補償辦法。
(註:1,不足1元的書刊以1元為計算單位進行補償;2.賠償書和出版者每冊支付2元加工費。)
5.丟失的書刊賠償後,讀者如在壹個月內找回原版書刊或購買同版本書刊,可憑書刊及賠償發票到圖書館總服務臺退賠;
6、丟失圖書、期刊,如果購買新書賠償,可以壹個月不逾期處理;原書刊歸還的,仍按原期限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