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所得處理企業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9號)第壹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各種資產、股權、債權等。)、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未付應付款收入等。,既體現在貨幣形式,也體現在非貨幣形式。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本公司取得的接受捐贈收入是以貨幣形式存在的,必須壹次性確認收入,不能分期確認。
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分錄
1,接受貨幣資金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款:營業外收入-捐贈利潤
2.接受非貨幣資金並按公允價值記錄。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款:營業外收入-捐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