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財政部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2月7日財政部令第68號)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構築物;特種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展品;書籍和檔案;家具、器皿、配件和動植物。行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2012 12 19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稅[2012]22號)第三部分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501固定資產
壹、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事業單位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壽命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
二、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壹般分為房屋、構築物六類;特種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展品;書籍和檔案;家具、器皿、配件和動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