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種交易產生的電子信息。,由發卡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均為本次交易的有效憑證。
發卡行可以將交易明細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銀行卡聯網各類交易的原始憑證應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擴展數據:
?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發卡銀行證明持卡人對盜刷假借記卡有過錯,主張在持卡人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發卡銀行責任,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利用持卡人預留的電話號碼、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催收債權,催收通知到達持卡人,或者本應到達但由於發卡行以外的原因未實際到達持卡人。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終止信用卡業務或者停止提供部分銀行卡業務後,需要重新開辦銀行卡業務或者部分銀行卡業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申請、審批和申報手續。
百度百科-銀行卡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