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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查壹下拘留通知書嗎?

法律解析:家屬刑事拘留通知書,沒有公開查詢的,只能在辦案單位查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零六條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拘留申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發給拘留證明。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有本規定第壹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壹,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帶到公安機關後,應當立即辦理合法手續。

第壹百零八條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寫出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是,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發通知書: (壹)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二)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三)其他阻礙調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況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在二十四小時內沒有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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