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頒布的《法院設置法》是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它以司法機構組織法的形式確認和重申了司法獨立的原則,並建立了相當完善的制度來保障司法獨立的實施,形成了鮮明的時代特征。由於趕上了世界立法的趨勢,關於設立法院的法律也顯示出壹些優點和局限性。
從1901到1911,在內憂外患的壓力下,清政府“仿立憲”,以官制改革為先導進行全方位改革。十年新政以失敗告終,未能達到挽救政權的預期目標,使維新運動在近代中國徹底破產。在成敗的邏輯中,清末新政從來沒有被史學界很好的評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