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的發展,中國奴隸制的演變,良莠制度的出現,妾開始指代壹種半自由的人:生於良家,通過購買成為夫家的壹員。這種行為叫“納妾”,但她不是奴隸,身份還是屬於良民。
雖然當時的法律禁止婢女(年輕的女奴,屬於賤民)成為嬪妃,禁止嬪妃直接成為妻子,但實際上這些法律經常被違反。第壹任妻子去世後,如果想做第二任妻子,要經過壹個很重的儀式,叫扶正。
歷史背景:
傳統上,在中國,壹個男人同時只能有壹個妻子(第壹個妻子),其他的都是小妾。不過也有婚前納妾的例子。比如章太炎在1892與王同居。王死後,娶了唐國禮,但只稱王為妾。
在中國大陸,嬪妃的合法性隨著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建立而終結,但主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被嚴格禁止。在港澳也是法律禁止的,否則就是重婚罪;更具體地說,直到1971,清朝的法律才被徹底廢除,香港才禁止納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