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實施前,即1999年3月5日之前,違法違規建設的下列私房:
(壹)原村民非法占用國有土地或者原農村土地紅線以外的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私有房屋的;
(二)原村民未經鎮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原農村用地紅線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私有房屋的;
(三)原村民在批準文件規定的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以外建造的私有房屋;
(四)原村民違反壹戶壹樓原則建造的私有房屋;
(五)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非原村民單獨或者合作建造的私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