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行政機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機關對金融業采取審慎監管措施,對進出境貨物采取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非強制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