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2065 438+07]296號《條碼支付規範(試行)》。
第三條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業務許可證,並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開展業務。
第五條支付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基於條碼技術的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現金存取款等業務。
第六條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條碼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客戶實名制管理規定;遵守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依法維護客戶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