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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轉1987取消軍銜制度後如何劃分士兵軍銜?

當初(不是1966年,是1965年)國家幹部的行政級別(比如十二級、十三級)是照搬過來的,而軍隊的營、團職是保留的。前者反映了治療,後者反映了命令序列。

但兩者並沒有明確的對應關系,也沒有軍官隨崗晉升的待遇機制。說白了就是升職不拿工資。

70年代實行崗位等級制(副團職、正職等。),而且以崗位決定基本待遇的機制壹直延續至今,是後來(1988年,不是1987年)實行新軍銜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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