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建黨之初,黨中央就開始派出特派員巡視指導工作,主要任務是上傳下達。中共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可以隨時派員到各地召開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由中央專員主持。”這應該是黨內法規的原始依據。
1938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的各級部門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明確提出“上級黨委可以向下級黨委派出巡視員,傳達上級黨委的意見,並向上級黨委報告下列情況”,為巡視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動力。
擴展數據:
盡管巡視制度在民主革命時期對黨的建設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抗日戰爭開始後實際上被廢除了。改革開放後,隨著黨的自身建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出於黨內監督和反腐敗鬥爭的需要,逐步恢復了該制度。進入新世紀後,十六大報告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健全巡視制度。”
參考資料:
人民網-揭秘中國* * *產黨檢查制度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