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峰電價每千瓦時0.55元(每天8:00-21:00);
2.非高峰電價每千瓦時0.35元(每天21-8點);
3.如果不開峰谷電,電價為每千瓦時0.53元,月用電量230度以內保持現行價格不變;
4.居民月用電量231-400千瓦時,在第壹階梯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05元;
5.居民月用電量400度以上的,在第壹階梯電價基礎上每度加價0.3元。
電費的分級標準如下:
1,壹級:家庭用電量不超過210度/月的用戶。家庭月總用電量不超過210千瓦時的,分為第壹級,該級用戶電價不變,電價仍為0.5469元/千瓦時;
2.二級:家庭用電量210-400度/月的用戶。每月消費210-400千瓦時的用戶,在第壹檔標準基礎上多收0.5元/千瓦時,即電價為0.5969元/千瓦時;
3.三級:家庭用電量超過400千瓦時/月的用戶。每月用電量超過400千瓦時的用戶,在第壹檔標準的基礎上每千瓦時多收0.3元,即電價為0.8469元/千瓦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和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