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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的風險

公司財務總監的風險主要是承擔公司的稅務風險。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不規範操作導致的發票風險、簽訂合同中的財務責任、公司合同違法的法律風險、財務總監審核費用發票不仔細導致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總監需要承擔的風險。

法律依據

《反保險欺詐指引》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指定壹名負責欺詐風險管理的人員(以下簡稱負責人),並書面告知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應當是能夠承擔舞弊風險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其職責包括:(1)分解舞弊風險管理責任,明確風險責任鏈;(二)組織實施風險管理措施和內部控制建設措施。(三)監督欺詐風險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實施;(四)對保險機構欺詐風險管理戰略、規劃、政策和程序提出建議;(五)審查反欺詐職能部門出具的欺詐風險年度報告等文件;(六)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和接受監管質詢等。保險機構應當為責任人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遇到困難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書面說明。負責人因崗位或者工作變動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保險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另行指定負責人,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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