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責任範圍
本保險承保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部損失:
……
4.船外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
此外,PICC 1981的海運貨物保險條款不包括海盜行為。為了投保海盜險,有必要對海運貨物另外投保戰爭險,其中有關投保海盜險的條款如下:
“壹、責任範圍
該保險負責賠償:
(1)戰爭、類似戰爭和敵對行動、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失。
……"
同樣,我國的保險條款中雖然有關於投保盜版風險的規定,但並沒有對“盜版”做出明確的定義。
所以沒有出現過保險賠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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