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唐朝:租庸調制:唐朝在隋朝的基礎上,以輕薄的思想改革役制,實行租庸調制。租租調整制度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減輕了稅收負擔,保證了政府的稅收。
兩個稅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個稅法。
(3)明朝:鞭笞法:1581年,明朝內閣大臣張在全國推行鞭笞法。壹種鞭笞的方法,將原來的田賦、徭役稅、雜稅合二為壹,將戶戶征收的役銀按人、田數進行分配,大大提高了貨幣在稅收中的比重。壹條鞭法是中國納稅服務史上的壹次重大改革。“稅役屬於土地”和“按大小丈量土地”的規定,以繳納白銀代替稅役,相對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有利於農業的商品化和資本主義的成長。
(4)清代土地分畝。雍正帝實行“分田畝”的辦法,把田賦平均分成田賦,征收統壹的田賦。這樣就廢除了漢唐以來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封建國家進壹步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隱性人口現象逐漸減少。每畝地的攤薄對中國人口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