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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輪土地承包是什麽時候?

第壹輪農村土地承包從1983左右開始,到1997結束,承包期15。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開始,土地承包期又延長了30年。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壹步明確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有哪些註意事項?

1.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根據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2.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交給發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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