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09——1965.09,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書記員、書記員。
1965.09——1973.06,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
1973.06——1978.08,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副主任。
1978.08——1980.12,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1980.12——1985.10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
1985.10——1990.08,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0.08——1993.0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正局級)、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3.05——1995.1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
1995.12——2003.0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4年2月兼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第壹庭長。
他是復旦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的兼職教授。
2003年3月當選為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華僑委員會委員。
中共十五大當選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