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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程記錄可以復印嗎?

法律分析:醫院病程記錄可以復制。患者有權自行復印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實驗室檢查(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應患者要求,醫療機構可以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並可以按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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