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九條為了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保障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