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規定,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都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在界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時應註意以下三點:
(壹)只有轉讓國有土地(指按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用後轉為國有土地時才能轉讓。
(二)只有有償轉讓(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才屬於征稅範圍,房地產的繼承、贈與等無償轉讓行為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行為也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
(三)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於地上的壹切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壹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種植物、養殖物及其他物品。
增值額的計算
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之後的余額。如果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後沒有余額,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壹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稅率如下: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