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根據第八條規定,“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根據第九條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根據第十條規定,“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根據第十壹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根據第十二條規定,“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