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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勢下企業如何做好稅務管理與籌劃

壹、做好企業稅務管理就要分析企業涉稅風險及其成因:

涉稅風險是指納稅人面對納稅而采取各種應對行為時,所可能涉及到的風險,包括多交稅風險和少交稅風險。政策信息風險、業務流程風險、靈活處置風險、制度安排風險等四種風險會導致企業多繳稅。少繳稅風險包括故意逃避納稅風險、空白漏洞風險、彈性尋租風險、政策信息風險、納稅籌劃風險。為嚴肅稅法和增加財政收入,對涉稅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和處罰的力度;稽查力度和手段不斷增強。

二、怎麽進行企業的稅務籌劃:

1、私營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四種組織形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由於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在征稅時對公司和股東實行雙重征稅,即對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得的稅後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征稅時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用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是每個"準納稅人"在註冊登記前必須考慮的,這就要求投資人在確定組織形式前充分調研,搜集經營地的行業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綜合分析所得稅稅負,依靠納稅籌劃贏在起跑線上。

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負及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投資額等因素,選擇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2、查賬征稅與核定征收方式的籌劃

所得稅的征收有兩種方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對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對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采用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對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僅規定了比例範圍,同壹行業最低比例與最高比例差異較大,有利於稅務機關操作,但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隨意性較大,很可能造成同壹行業的企業稅負不均,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和稅負。如果企業經營多業的,稅法規定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可能導致適用較低應稅所得率的業務按照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征稅。此外,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賬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稅收優惠待遇,涉稅風險較小,便於投資者和稅務機關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不少私營企業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壹些私營企業為逃避稅收,縮小規模,異地經營,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經營的個體戶狀態,放棄查賬征收的方式。私營企業規模小,無法形成產業優勢,會計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業經營管理的水平,綜合權衡,私營企業選擇查賬征收方式,不僅降低涉稅風險,而且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這需要企業依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並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3、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

業務招待費是私營企業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營業主將個人及家庭餐飲、食品、娛樂支出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這種人為增加企業費用的做法並不可取。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采用"兩頭卡"的方式,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壹方面,設定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防止企業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由於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是否合理,都不允許全額扣除,首先,企業應控制並壓縮業務招待費支出金額,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其他費用,不要把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董事費等其他開支混入業務招待費,企業參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其次,企業可以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增加費用的稅前扣除金額。例如,將某些餐飲招待費改為贈送給客戶的禮品,在禮品上印上企業的名稱或標誌,附帶企業的宣傳資料,或者邀請客戶參加企業舉辦的產品推介會,要求參會人員簽到,並為參會人員提供餐飲和住宿,由此產生的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4、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進行籌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私營業主熱心公益事業。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潤總額只能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才能計算出來,而捐贈是在年度期間發生的,如果企業捐贈前不進行納稅分析,可能使企業因捐贈背負額外的稅負,而將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起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也可獲得節稅收益。

5、註意劃分企業經營支出和投資者個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範,要求財務人員報銷其個人或家庭消費性支出,將企業資金用於個人或家庭購買汽車、住房也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以借為名公款私用偷稅漏稅,壹旦被稅務機關查實,會給企業和投資者造成嚴重的損失。

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並且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為了避免部分企業股東以"借"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稅款,稅法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投資者分紅與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私營公司的投資者領取的工資、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許稅前扣除,而投資者分得的股利紅利所得,屬於稅後利潤分配,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可以在分紅與工薪所得之間進行選擇,合理降低所得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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