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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管理費的取費基數應為

如果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算基數是包括管理費在內的總投資,不包括應計入設備、材料預算價格的建設單位采購及保管設備、材料所需的費用。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工資性津貼、社會保險費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勞動保護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會計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其他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並軌的單位,不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概算獲得批準後,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待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作為安排項目年度預算的依據。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並、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制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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