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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即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投訴與處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85條。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第壹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鋒攜、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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