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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釋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對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並且對方當事人接受了旅行,當事人以行為表示接受合同的約束,該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未采用書面形式之前,應當推定合同不成立。

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壹個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當事人意思的載體,法律的要求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壹方當事人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主要義務,

擴展資料:

經公證或審批的合同: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

合同的審核批準,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壹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準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準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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