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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活動中規定最大誠信原則主要是由於什麽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

1、最大誠信原則,這壹原則是指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要求保險活動當事人要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和保險相關的重要事實。保險活動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要高於壹般的民事活動。實踐中,這壹原則更多地體現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壹種法律約束,當投保人違反該原則時,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2、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從中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保險業健康發展。本文擬從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和保險法將其規定為基本原則的原因、內容、在保險法中的體現、誠信缺失現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進行壹些探討。

壹、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

(壹)棄權

棄權是保險合同壹方當事人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構成棄權必須具備兩個要件:首先,保險人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險人必須知道有權利存在。

(二)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稱“禁止抗辯”,是指保險合同壹方既然已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事實上,無論是保險人還是投保人,如果棄權,將來均不得重新主張。但在保險實踐中,它主要用於約束保險人。棄權與禁止反言常因保險代理人的原因產生。保險代理人出於增加保費收入以獲得更多傭金的需要,可能不會認真審核標的的情況,而以保險人的名義對投保人做出承諾並收取保險費。壹旦保險合同生效,即使發現投保人違背了保險條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為代理人放棄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條件承保的權利。

二、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表現形式

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情況有:告知不實即誤告;不予告知即漏報;有意不報即隱瞞、虛假告知即欺騙等。保險人未盡告知義務的情況主要有未對責任免除條款予以明確說明;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賠付義務;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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