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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黃舉報獎勵規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獎勵舉報涉及“掃黃打非”有關非法活動(以下簡稱“有關非法活動”)的有功人員,規範全國“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制度,推動“掃黃打非”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地方各級“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掃黃打非’部門”),對舉報人員以書面、來訪、電話、電子郵件、互聯網或者其他形式,舉報涉及“掃黃打非”的有關非法活動,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按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條 向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提供線索並形成“掃黃打非”部門掛牌督辦案件的有功人員,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 舉報獎勵範圍與標準

第四條 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壹)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含有下列違禁內容的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行為: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復制、發行、傳播、寄遞、儲運淫穢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時損害公***利益的行為。

(四)擅自印刷、復制、出版或大量寄遞、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的行為。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業務,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發送活動。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

(九)淫穢色情網站、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利用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十)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

(十壹)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絡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和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線索。

(十三)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制作、傳播假新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互聯網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打著輿論監督名義進行詐騙、敲詐的行為。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

(十六)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黃”涉“非”問題。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事實及相關證據。

(二)舉報內容經相關“掃黃打非”部門核查確認,屬於第壹舉報人。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壹)“掃黃打非”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二)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三)侵權盜版等行為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壹)對於壹般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含網上網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營額的2%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個案獎勵金不超過60萬元);不能核實經營額(違法所得)或經營額(違法所得)低於5萬元的,視案件情況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設備的,按每案罰沒款10%以內予以獎勵;如未能形成罰沒款,可按沒收設備依法拍賣所得的5%以內予以獎勵(上述個案獎勵金均不超過60萬元);經核算,獎勵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標準予以獎勵。

(三)舉報非法光盤生產線非法復制光盤的,按照每條生產線10萬元至20萬元予以獎勵;舉報正規光盤生產企業未經授權擅自復制光盤,按照1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舉報集成刻錄生產盜版光盤的,按本條第二項執行。

(四)舉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其他校園欺淩、自殺自殘、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公德的網站、客戶端以及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為打擊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做出重要貢獻的,每條給予2萬元至5萬元獎勵。

(五)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者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給予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

(六)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許可證書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本條第五項執行。

(七)舉報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入境的;舉報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關信息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舉報反映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內容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九)舉報反映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黃”涉“非”問題和線索,並對妥善處置工作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十)舉報的有關非法活動被列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者,獎勵金可以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審批後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

(十壹)壹人向不同的“掃黃打非”部門舉報同壹非法行為的,只能獲得壹次獎勵;兩人以上先後舉報同壹非法行為的,獎勵第壹舉報人;兩人以上***同舉報同壹非法行為,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部門確定獎勵金額後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第三章 舉報獎勵程序與監督

第八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在查證屬實、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立案、刪除有害信息後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獎勵辦法規定的舉報人是否接受獎勵及接受獎勵程序。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舉報獎勵金發放程序,填寫舉報獎金發放單,由本人簽字,並附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本人銀行賬號寄回發放獎金實施部門。獎金發放相關資料由“掃黃打非”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嚴格保密,財務核銷手續需保留相關簽報復印件及獎金發放對應證明。

第九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

第十條 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並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違者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者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十壹條 基層“掃黃打非”網格員、誌願者等舉報本網格內涉及“掃黃打非”相關線索的,納入舉報獎勵,具體要求及獎勵標準由地方“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

第十二條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會同財政廳(局)及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舉報獎勵辦法,安排經費用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有關辦法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獎勵資金使用辦法,確保專人負責、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獎勵經費的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審計部門予以審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8日由全國“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新聞出版署、財政部、公安部、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的《對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有關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第七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壹)對於壹般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含網上網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營額的2%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個案獎勵金不超過60萬元);不能核實經營額(違法所得)或經營額(違法所得)低於5萬元的,視案件情況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設備的,按每案罰沒款10%以內予以獎勵;如未能形成罰沒款,可按沒收設備依法拍賣所得的5%以內予以獎勵(上述個案獎勵金均不超過60萬元);經核算,獎勵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標準予以獎勵。

(三)舉報非法光盤生產線非法復制光盤的,按照每條生產線10萬元至20萬元予以獎勵;舉報正規光盤生產企業未經授權擅自復制光盤,按照1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舉報集成刻錄生產盜版光盤的,按本條第二項執行。

(四)舉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其他校園欺淩、自殺自殘、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公德的網站、客戶端以及網絡社交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網絡存儲及存儲介質等,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為打擊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做出重要貢獻的,每條給予2萬元至5萬元獎勵。

(五)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者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給予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

(六)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許可證書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本條第五項執行。

(七)舉報擅自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入境的;舉報利用網絡平臺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關信息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舉報反映出版物(含網絡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內容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九)舉報反映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黃”涉“非”問題和線索,並對妥善處置工作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十)舉報的有關非法活動被列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者,獎勵金可以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審批後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

(十壹)壹人向不同的“掃黃打非”部門舉報同壹非法行為的,只能獲得壹次獎勵;兩人以上先後舉報同壹非法行為的,獎勵第壹舉報人;兩人以上***同舉報同壹非法行為,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部門確定獎勵金額後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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