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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如下:

1、具體行政行為,體現了國家行政權的運作,其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的行政目標,因而與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相區別,是行政主體的法律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只對特定對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所謂特定對象可以是某壹相對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還可以是特定的行為。如違反交通規則被處罰,處罰的對象是特定的人。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壹並請求對該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

第五十二條

法院不立案的救濟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起訴。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後果是什麽

1、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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